(2016)苏0507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498号原告:陈献。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科,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苑路2号。负责人:季金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献申请��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0元,由原告陈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