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105号申请执行吴金楼,男,汉族,1957年4月6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周文国,男,汉族,1968年7月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金楼与周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文国名下无房屋、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周 丰代理审判员  范家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