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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牛化工有限公司与日照凯顺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金牛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凯顺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918号原告青州市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28988-1。法定代表人李修光,总经理。被告日照凯顺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2228008894。法定代表人孙开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凯顺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王坤鹏名下所有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