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瞿仲方、曾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瞿仲方,曾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631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建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瞿仲方。被告曾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仲方、曾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瞿仲方、曾英已付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