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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与赵素霞、韩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赵素霞,韩志玲,乔广伟,乔振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43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874231053。地址:濮阳县采油一厂东侧路南。负责人任增远,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会娟,系该社法律顾问。被告赵素霞,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韩志玲,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乔广伟,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乔振海,男,汉族,1947年1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诉被告赵素霞、乔广伟、韩志玲、乔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文留信用社提供的被告乔振海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文留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