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屈艳峰、左丙占等与陈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艳峰,左丙占,陈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1446号原告:屈艳峰,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左丙占,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陈振峰,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艳峰、左丙占与被告陈振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艳峰、左丙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艳峰、左丙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屈艳峰、左丙占承担。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