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职业技术学院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住所地(原)长治市长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章文,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晟,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彪,男,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意,男,该医院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长治市城北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花,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职业技术学院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所提要求二被上诉人赔偿机器设备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厂和被上诉人长治市人民医院在庭审中均出示了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和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的协议书、长治职业技术学院至市医院的函等证据材料,被上诉人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真实有效。协议书中明确“甲方(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尚有部分报废动产(校印刷厂机械设备、实验设备)暂存于已交接房屋内。”函中也显示“我院(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在搬迁原职工大学印刷厂设备及纸张的过程中,采取多部门联合清点与全程录像等手段进行了记录,并照此记录结果于9月29日下午全部搬迁完毕。”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厂所提机器设备等损失是否存在,应予查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