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5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锡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锡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5959号罪犯冯锡后,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锡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200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冯锡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审理查明,罪犯冯锡后现刑罚执行已达13年5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八次,2015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罪犯冯锡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锡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锡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