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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达春与于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达春,于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姜达春。被执行人于永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达春与被执行人于永东(2016)苏0922民初12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于永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永东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