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莲,刘海蒙,周艳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177号原告:马翠莲,女,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大街一街坊6号楼2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薛雪娟,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蒙,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XXX弄XXX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大街一街坊6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周艳琴,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莲与被告刘海蒙、周艳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马翠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莲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40元,减半收取16520元,评估费4800元,共计2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