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中专,农民。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5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2月12日19时许,在其家门前,与怀疑妻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期间,被害人刘某从其汽车中拿出钢管准备殴打被告人黄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抢到钢管并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刘某的腿部,致被害人刘某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2月12日19时许,在其家门前,与怀疑妻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期间,被害人刘某从其汽车中拿出钢管准备殴打被告人黄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抢到钢管并持钢管击打被害人刘某的腿部,致被害人刘某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书证(1)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自然情况,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破案情况。(3)如皋市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伤害他人的工具钢管、拖把被依法扣押的事实。(4)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害人刘某的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刘某受伤后在医院检查治疗的有关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上,我一家人在我亲戚家吃晚饭回家,黄某甲就把汽车停了下来等我开了大门好开进院子里,我看到还有一辆汽车跟在黄某甲的汽车后面,我把大门打开后,黄某甲就将汽车开进了院子,跟在后面的那辆汽车就停了下来,汽车驾驶员从汽车上下来后就问我:“这个是不是黄某甲的家?”我说的是的,刚好这个时候黄某甲从汽车上下来了,黄某甲说他不认识这个人,并叫我把门关起来。对方看到黄某甲从车上下来了,就冲到我家院子里骂黄某甲:“你个婊子养的。”黄某甲也反过来骂他:“你个婊子养的。”这个男的上去用右手捣了黄某甲一拳,捣在黄某甲的左侧脸上。黄某甲也要伸手去打对方,我一边叫黄某甲不好动手,一边用双手围着这个男的把他往旁边推。在我拉的过程中,我看到黄某甲伸拳头从我肩头上方要去打对方,没有能打到。这个男的就转身往他车上跑,我就问这个男的到我家来到底有什么事,他说的我儿子黄某甲在手机上嫖他的老婆。他说完就从他车子后方走到副驾驶位置,将外套脱了放到车子上,并从车子上拿了一根钢管下来抓在右手上。这个男的拿了钢管以后又冲到我家院子里,朝黄某甲打了一下,打在黄某甲的左肩上,黄某甲就从我家院子西侧的厨房门前拿了一根拖把跟这个男的对舞的。我看到他们拿着东西在互相舞,我就上去拉并让他们不要动手,这个男的将我一扛,我就往后退了几步。我老婆谢某听到我们在院子里吵,也从楼上下来了帮着去拉他们,在拉的时候,这个男的手上钢管一舞就打到了谢某的右眉骨位置,把皮打破了。我妈妈石某本来在东边邻居家耍子,听到声音以后也回来的,看到他们在打架也去帮着拉,这个男的用手把石某一推,石某往地上一坐就不曾能起来。黄某甲看到他妈妈和奶奶都被对方弄伤了,就急了,将手上的拖把往旁边地上一扔,用双手去抢对方手上的钢管,将钢管夺了下来并朝对方打,对方也伸拳头要朝黄某甲打,我还是上去围着对方不肯他们打。这个男的就往外跑,在往外跑的时候黄某甲拿着钢管就在后面追,这个男的就绕着他的汽车转,黄某甲一直拿着钢管追在后面要打他。这个男的在转到汽车前方时,脚下一绊就跌坐在地上,黄某甲就用钢管朝这个男的双腿上打了好几下。打了以后这个男的从地上爬起来坐到他汽车上就想开车子走。我看到他想溜就冲上去,用右手胳膊上去勒着这个男的脖子将他从车子上拉了下来,拉下车子以后,黄某甲又用钢管朝这个男的腿上打了一下,我就上去不肯黄某甲再动手打他,黄某甲也就没有再打,这个男的坐在地上也没有起来,后来派出所到了现场。(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上,看见一个男的揪着黄某甲的衣服打,黄某乙把他们分开的,之后那个男的从车上拿下一根钢管要来打黄某甲,我看见后就把那个男的往外推,我在推他过程中,他钢管不小心一舞,打在我右侧眉骨上面,当时我就流血了,之后的事情我就没数了。(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上,我看见一个男的站在我家大门口,手上拿的钢管和砖头,黄某甲站在我家院墙里面跟他面对面,我同这个男的说的有什么事好说,这个男的就用手朝我胸口捣了一下,我就跌倒在地上。后来这个男的到我家院子里面去了,我还是上前跟他讲不要动手。这个男的又用手朝我胸口一捣,我跌倒地上,就没有能爬起来。(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和黄某甲是同学关系,只是电话打的多,从同学聚会之后我和黄某甲都没有见过面。当天刘某说的要去找黄某甲我也不成在意,到了晚上我接到朋友的电话才知道刘某去黄某甲家里的,而且被黄某甲打伤了。(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号晚上七点钟左右,我到我们村赤脚医生家去拿药的,我走到黄某乙家门口的时候看见一个男的手上拿的钢管,黄某乙抱住这个男的不肯他动手。我记得这个男的把身上衣服一脱,我看见这个男的身上有纹身,我也没有上前拉,就赶紧走掉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2日下午五点钟左右我开的苏F×××××宝骏汽车到黄某甲家去找他的,我到的时候他家里没有人,大门紧锁,我就把车子停在西边的一个水泥场地上等黄某甲的,到了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我看见有一部车子停在黄某甲家门口,我就把车子也开到黄某甲家门口,我从车子上下来之后看见一个男的(后来知道这个男的是黄某甲的父亲)准备关门,我和这个男的说的我和黄某甲有点事情谈一下,当时黄某甲一家人刚从车子上下来,黄某甲上来就用手指着我说的你还敢上我门上来谈啊,我说的双方都有家庭,我们把事情谈一下,黄某甲当时比较激动,他上来就用拳头朝我的左边脸上打了一拳,我也想还手的,我刚想还手的时候黄某甲的父亲上来就把我抱住了,我被抱住之后黄某甲又用拳头朝我的脸上打了一拳头,我感觉黄某甲的父亲抱住我是在拉偏架,我挣脱开之后我就跑到我汽车的副驾驶上拿了一根钢管,我拿钢管朝黄某甲家走的,还没有进黄某甲家的家门,黄某甲的父亲又上来抱住我,我想拿钢管去打黄某甲的,但是一直被黄某甲的父亲抱着,我和黄某甲的父亲在互相拉扯的时候黄某甲从我的手里把钢管抢了过去,就上来用钢管朝我的腿上打,我看见黄某甲拿的钢管在打我,我就想跑的,但是黄某甲的父亲一直抱住我,我们就一直在场地上转圈,黄某甲一边打,一边还在骂我婊子养的,我也还嘴,骂黄某甲婊子养的,……我在跑的时候我把黄某甲的奶奶带倒了,我跑的时候我的两个手机掉了,我也没有去找,我出了黄某甲家院子以后我就往东边跑的,黄某甲的父亲追到我一把抓住我,还用拳头朝我的胸部打的,黄某甲一直追着我用钢管朝我的腿上打,我就绕着汽车跑,黄某甲拿的钢管在后面追,当时周围的人越来越多,黄某甲拿钢管朝我的头上打的,第一下被我用手挡了一下,第二下打在我的头上,我看见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我就想开车子走的,我上了车子之后黄某甲的父亲上来勒住我的脖子把我往车子外面拉的,在拉的过程中把我的项链拉掉了,我被拉下来之后摔在地上,黄某甲用钢管又去打我的腿,后来黄某甲的一些亲戚把我往黄某甲家里拽的,黄某甲家的几个亲戚上来用拳头朝我的身上打,后来他们看见我头上流了许多血,就都停手了,他们停手之后我就坐在地上打电话报警的,没过多长时间公安机关的人就到了现场。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12号的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我们一家人从亲戚家吃完饭回家,到我家门口的时候我父亲下来开门的,我把车子停到院子里之后先把小孩送到我家的二楼去睡觉的,我把小孩安排好之后到院子里去的,我父亲黄某乙说的有一个江安的人来找我的,我说的我不认识他,我让我父亲去睡觉,我走到我家大门那边去关门的,我在关门的时候一个男的(后来知道这个男的叫刘某)用脚朝我家的大门踹了一脚,大门撞在我的身上,我当时就和刘某争吵的,我和刘某在争吵的时候我父亲黄某乙上来把我们两个人拉分开了,我父亲黄某乙和刘某说的“有什么话好好说,不要骂”,刘某被我父亲拦下来之后走到他的车子旁边,当时刘某的汽车就停在我家门口,刘某把身上的衣服一脱,从车子里拿了一个钢管就冲上来要打我,我父亲又上去拦住刘某,刘某手上拿的钢管在乱挥,我母亲谢某这个时候也到了院子里面,我母亲把我拉到我家的厨房门口,让我站在那里不要动,我母亲看见我父亲和刘某两个人在拉扯的,她也想过去拉的,当时刘某手上拿的钢管在挥,正好打在我母亲的头上,在这过程中我奶奶也到了现场,我奶奶也上去拉的,我奶奶不知道是被刘某推了一把、还是踢了一脚,我奶奶当时就摔在地上不曾站的起来,我妈当时被打了之后用手捂着右脸,她的右眼上面被打破了,我当时心里就来火了,我头一转就看见我家的墙角那边有一个拖把,我就拿的拖把用拖把的木头柄朝刘某的大腿部位打了一下,之后我把刘某手里的钢管抢了下来,我把钢管抢下来之后刘某还是一副要打人的样子,我就用钢管朝刘某的腿上打了几下,刘某被我打了之后一把把我父亲推开了,刘某就朝他的车子那边跑的,我跟在刘某后面追想用钢管打他,但是没有打到,后来周围的人越来越多,刘某想开车子溜的,但是被我父亲和周围的人从车子上拉了下来,当时我手上拿的钢管,也有人上来拉我的,在这过程中我又用钢管朝刘某的腿上打了一下,之后我就被村里的人拉到我家的院子里的,我手上的钢管是被谁拿走的我也记不清楚了。5.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时现场的概况。7、本院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黄某甲的罪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钢管、拖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秀梅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