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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程一朋与沙怀玉、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一朋,沙怀玉,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058号原告程一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汪潇,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沙怀玉,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2号楼25层2504号。负责人马玉芳,该公司法人。本院受理原告程一朋诉被告沙怀玉、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一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程一朋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