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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朱阿坤、杨登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朱阿坤,杨登申,李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阿坤,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杨登申,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想,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朱阿坤、杨登申、李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