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彭海军与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海军,彭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军,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翠萍,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3月2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彭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海军于2016年10月2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彭翠萍达成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海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海军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彭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莉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