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跃平与郑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跃平,郑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270号原告:吕跃平,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昌伦,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艳,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吕跃平与被告郑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吕跃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跃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跃平承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妍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