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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唐保珠通用裁定模板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唐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辉,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保珠,女,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磁各庄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唐保珠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唐保珠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38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利民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