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姚国强与尹宜芳、周爱琴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强,尹宜芳,周爱琴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265号原告姚国强。被告尹宜芳。被告周爱琴。本院2016年10月10日对原告姚国强与被告尹宜芳、被告周爱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28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中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第三页第六行“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更正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垫付的税额3574元”。二、第三页第十三行“姚国强90000元”更正为“姚国强93574元”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