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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232号原告:刘某1,女,201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系原告母亲。被告:赖某,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刘某1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刘某15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50元。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