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顾彐平与虞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彐平,虞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189号原告:顾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彐平与被告虞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彐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彐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彐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彐平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