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9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娅楠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娅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9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娅楠,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娅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浦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昇、王飞,被上诉人王娅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王娅楠立即给付信用卡欠款67529.48元及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娅楠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娅楠与浦发银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王娅楠没有拿到信用卡也没有透支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王娅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浦发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娅楠偿付浦发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67529.48元(截至2015年8月4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49020元,利息人民币6486.27元,滞纳金人民币12023.21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由王娅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原告处填写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一份,申请表中显示被告工作单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通许县某公司,其父王某某。2015年11月9日,通许县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无被告王娅楠此人。原告称将信用卡邮寄发给了被告,被告称曾经被人从尉氏县忽悠到通许县说是办卡,提供了身份复印件、父亲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但是没有拿到卡,且申请表上是不是被告本人签字不清楚。截止到2015年10月21日,该信用卡显示透支本金49020元,利息6486.27元、滞纳金12023.21元。原告起诉来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仅凭其提交的申请表及银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被告领取了该卡并用该卡使用透支,故对原告诉请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浦发银行为证明王娅楠系通许县某公司的员工,以及王娅楠办理并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调查报告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但调查报告无调查单位印章,电话录音亦无法核实通话双方的身份,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浦发银行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王娅楠在浦发银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但浦发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娅楠领取了浦发银行信用卡,亦不能证明王娅楠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进行了透支。经浦发银行申请,本院依法到邮政局及浦发银行调取相关证据,亦未能调取到浦发银行向王娅楠邮寄信用卡及王娅楠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的相关信息。故浦发银行要求王娅楠偿还欠款及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浦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