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樊万平与李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万平,李晶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995号原告樊万平。被告李晶毅。原告樊万平与被告李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樊万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万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樊万平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辰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