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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53号原告:叶某某,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南路。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已死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叶某某华负担。审 判 长  武红昌审 判 员  任小娟代理审判员  张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