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0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小妹、戴素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小妹,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0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泉,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妹。被执行人戴素珍。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小妹、戴素珍信用卡纠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王小妹确认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09812.74元、利息15710.77元、滞纳金等费用42562.19元(截至2015年6月12日),分6期还清,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5年8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的33085.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同意免除被告王小妹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所生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二、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三、如被告王小妹未能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同意免除的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所生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不予免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就被告王小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戴素珍自愿对被告王小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64297.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小妹、戴素珍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戴素珍名下位于苏州某处房地产(农村动迁保障性住房),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上述房产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住房且为保障性住房,暂不宜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对查封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要在查封期限截止日前三十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力群第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