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181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克亮与黄波、唐玉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亮,黄波,唐玉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181民初6312号原告:刘克亮,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波,男,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唐玉枝,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克亮与被告黄波、唐玉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克亮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亮以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克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克亮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