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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181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克亮与黄波、唐玉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亮,黄波,唐玉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181民初6312号原告:刘克亮,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波,男,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唐玉枝,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刘克亮与被告黄波、唐玉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克亮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亮以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克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克亮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