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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罗小红、被执行人唐善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红,唐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满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明。申请执行人:罗小红。被执行人:唐善林。复议申请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执异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9执异4号执行裁定在没有对异议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驳回异议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不当,该异议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由执行法院对异议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予以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执异4号裁定;二、发回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