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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678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曹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