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薛日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日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日忠(绰号“肥仔”),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乐昌市。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未缴纳),同年7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日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日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晚上,吸毒人员朱某向被告人薛日忠购买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至乐昌市人民公园门口交易。薛日忠去到乐昌市人民公园西北门门前广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淡黄色晶体1包(净重0.46克)、锡纸等物品。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日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毒品的笔录、称重笔录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日忠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薛日忠指认毒品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日忠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日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扣押被告人薛日忠作案工具手机(品牌:OPPO,白色,号码1501506****)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旭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