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娟与被告黄石山、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娟,黄石山,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256号原告曹娟,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黄石山,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与被告黄石山、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