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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南充八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八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991号原告:南充八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森。被告: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八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