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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3588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银明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人民陪审员  王跃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