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壹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安徽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987号原告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象角塘村沿河路1-1号A号厂房1楼东及2楼西,组织机构代码71528282-2。法定代表人黄炳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用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琪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7443405-1。法定代表人蒋兴生。被告深圳市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工业区3栋4楼A,组织机构代码30613074-8。法定代表人丁一。原告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晟泰公司”)、深圳市大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大壹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履行票据义务,支付原告票据款595,000元及利息17,334.33元(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以59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l5年10月10日计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612,334.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1、原告持有一张编号为1020953012046806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出票人为被告深圳大壹公司,票面金额为595,000元,用途为货款,收款人为被告安徽晟泰公司。后,安徽晟泰公司将该支票背书给原告。2、2015年10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万科城支行向原告出具《同城票交退票理由书》,显示涉案银行支票被退回,理由为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3、原告称与安徽晟泰公司有业务往来,安徽晟泰公司拖欠其货款,以背书转让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4、庭审中,原告明确两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原告作为涉案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办理支票兑付时被银行退票,故原告主张作为出票人的深圳大壹公司、作为背书人的安徽晟泰公司连带支付595,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晟泰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595,000元及利息(以59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威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2元、保全费3,58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李 苏 敏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燕(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