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舒易国、龙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舒易国,龙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滕刚,男,局长。被执行人舒易国,男。被执行人龙夏红,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舒易国、龙夏红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拨龙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6]X1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键执 行 员 郑卫华执 行 员 路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