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岩与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朱江,曹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岩,女。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系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雪青,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岩与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江、曹雪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岩于2016年1月4日向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省高院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岩本金1302372.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616.58元、诉讼费33042.70元、评估费24460.00元、保全费10000.00元、拍卖费3000.00元,共计1446491.28元。被执行人朱江和公司股东姜兆举及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用哈尔滨通河县民兴小区3号、4号楼43套车库和1套住宅评估、拍卖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岩的债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委托黑龙江省育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黑育林评报字(2016)第2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2437275.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委托伊春市鑫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最后以1523100.00元总金额竞拍出售以上房产。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委托黑龙江天平资产责任公司,对法院查封的朱江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奥韵国际A栋1单元29层、曹雪青个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87-1号1单元7层2号房产及福特麦柯斯小型客车黑AUR157一台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作出黑天平(2016)评鉴字第1003号资产评估报告,2户房产评估价格为1126000.00元、车辆评估价为11905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委托伊春市鑫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无人登记竞拍,致使三次流拍,流拍价格为81588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接受哈尔滨市道外区奥韵国际A栋1单元29层、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87-1号1单元7层2号房产及福特麦柯斯小型客车黑AUR157一台抵偿部分债务,余款630611.28元由本院拍卖哈尔滨市通河县民兴小区3号、4号楼43平方米车库款中抵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6906.90元由被执行人朱江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奥韵国际A栋1单元29层、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87-1号1单元7层2号房产及福特麦柯斯小型客车黑AUR157一台抵偿给申请人张岩。二、申请人张岩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志磊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峻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