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千,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千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平、闻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千受宋某某等人的邀约来到某街道某村某农庄工地,持砍刀追砍与宋某某有过节的王某甲。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讯赶来,后宋某某等人持砍刀将王某乙驾驶的鄂xxx**号的车辆进行打砸,经黄州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4905元。案发后,宋某某及另一名嫌疑人(身份待查)在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千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追砍他人,毁坏他人财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朱某某、李某、占某某、王某丙的证人证言;3.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4.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千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追砍他人,毁坏他人财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千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千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千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贵芬审判员 王 中审判员 张怀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梦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