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朝洋与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朝洋,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于朝洋,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岳庄村大于庄。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州劳(人)仲案字[2015]0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AWD5**号车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员谷晓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