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辖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信得药业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青岛信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楠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信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阳。上诉人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巨鹿县康泰种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买受人和收货地都不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巨鹿县,故应由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了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青岛信得药业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