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美琪与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琪,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489号原告:韩美琪,女,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果品公司工贸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十三楼1322室。法定代表人:王天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金利,该单位科长。原告韩美琪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韩美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美琪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美琪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