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利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利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249号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门寺山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82036186。法定代表人:叶志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利锋,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