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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孙新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812号罪犯孙新,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六刑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六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六刑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孙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