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焕侠与千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侠,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焕侠,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陕西省千阳县。被申请人执行人:千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南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佩军,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侠与被执行人千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千阳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执行标的62212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焕侠。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