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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秋蕊与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蕊,姜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3842号原告:蔡秋蕊,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三板桥弄*号*幢*单元***室。被告:姜小燕(曾用名姜晓燕),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建路*号。原告蔡秋蕊与被告姜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秋蕊与被告姜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秋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1600元(自2005年5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111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5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3个月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姜小燕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要求原告能够减免部分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秋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81600元(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被告姜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