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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代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代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4民初1133号原告:李海龙,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某单位职工。被告:代玉杰,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李海龙诉被告代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海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以无法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未交。审判员  多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霞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