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银川市海宝公园与张英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海宝公园,张英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957号原告:银川市海宝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法定代表人:岳玲,该公园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楠,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贤,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海宝公园与被告张英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海宝公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海宝公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银川市海宝公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