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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林学兰与郝乃毅、郝中原、陈凯、郑世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学兰,陈凯,郑世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100号申请人:林学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陈凯,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职员,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郑世君,男,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抚松县。林学兰与郝乃毅、郝中原、陈凯、郑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学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每月扣留郑世君的工资收入2000元至37500元;每月扣留陈凯的工资收入2500元至37500元;扣留陈凯的住房公积金7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学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郑世君的工资收入2000元,至37500元时止,自2016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陈凯的工资收入2500元,至37500元时止;二、扣留陈凯的住房公积金73000元。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陈凯、郑世君负担。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