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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汇丰农商行与曹现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曹现增,万美苓,管学庆,胡艳玲,周广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029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林娜,行长。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金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曹现增,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万美苓,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管学庆,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胡艳玲,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周广富,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曹现增、万美苓、管学庆、胡艳玲、周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现增、万美苓、管学庆、胡艳玲、周广富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范围内的资信证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现增、万美苓、管学庆、胡艳玲、周广富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