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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广德与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德,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2177号原告:杨广德。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德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文。原告杨广德与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德、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2.要求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给付利息27,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给付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20日,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因购买农机具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本院。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杨广德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杨广德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杨广德利息27,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以上一、二项合计3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计363.00元,由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镇宝利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金艳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