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执复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言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言凤,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万晶晶,孟瑾,孟繁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13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吴言凤,女,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负责人:李健,浙江××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汝峰,浙江××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被执行人:万晶晶,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瑾,女,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繁顺,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复议申请人吴言凤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执异4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组织公开听证,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凯、汝峰到庭参加听证,复议申请人吴言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复议申请人吴言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致使本院无法查清案件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言凤撤回复议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洪 途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璟书记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