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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060号原告: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藏爱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峰,男,1988年1月5日生,回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吉林衡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物业)与被告杨春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蕾、杨春峰、杨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诚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撤离合兴出口。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使用合兴口从事钟表经营过程中,不顾消防安全,将其摊位占用消防人员疏散通道,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3年4月1日检查时,便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随后于2013年4月2日便向被告下发了整改通知,每年都因此原因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始终拒不改正。杨春峰辩称,1、地处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场1号出口处的商铺(面积10.97平方米)是答辩人于2009年5月21日与白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取得的50年使用权;2、答辩人所经营的摊位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即不存在所谓的危险问题。2013年4月1日,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确实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在一年零三个月以后,即2014年7月2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地下商场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明,2014年7月地下商场消防不存在问题或者问题隐患。浑江区消防大队《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先,白山市消防支队检查在后,其记录的12项检查内容中没有影响消防疏散通道问题,说明白山市浑江区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以后,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并且得到了其上级白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可;3、在本案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原告对被告摊位停电,长达100多天,给被告造成了损失。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德诚物业举证如下:1、地下商城商业管理合同、德诚物业营业执照证实,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被告商铺所处位置占用了疏散通道,对地下业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3、整改通知书证实,德诚物业于2013年4月2日、2016年4月8日通知被告“将消防通道恢复原状”,被告对占用消防通道是明知的;4、建筑图纸证实,被告商铺所占位置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杨春峰质证如下: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占用消防通道;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下发的整改通知证实不了被告占用消防通道;4、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建筑图纸与被告的不一致。杨春峰举证如下:1、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购买商铺收据证实,被告是合法使用商铺;2、商铺位置图证实,被告的商铺不影响消防通道;3、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证实,被告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4、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证实,被告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5、白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间接证明被告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德诚物业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用于经营的位置系公共公用面积,白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对该位置予以处分。合同内容可以体现出,被告是基于租赁而产生的使用权,而非基于物权,因此该租赁期限五十年不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第五条明确了如消防检查不合格,合同可终止,商铺予以收回,该转让合同为无效;2、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位置图为准,且能体现出被告有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3、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其检查记录未加盖消防大队公章,该记录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通知书与2013年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内容没有矛盾,关于疏散通道被被告占用的事实被告始终未予整改;5、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如果有关联,恰证明被告所处位置即为占用消防通道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白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白山市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街1号出口处的商铺使用权出售给杨立新,杨超在此商铺经营“白山市浑江区时尚修表刻章店”。自2012年12月5日起,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业街由德诚物业负责管理。2013年4月1日,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以“合兴出口处修表摊位(即白山市浑江区时尚修表刻章店)占用疏散通道”为由,向德诚物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德诚物业于2013年4月7日前改正。德诚物业分别于2013年4月2日、8日两次通知被告整改,将消防通道恢复原状。2014年7月2日,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白山市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场火灾隐患进行了复查,检查结论为“以上存在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及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先后对白山市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最终白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白山市浑江大街地下人防商场整体复查后,认为消防合格。故德诚物业认为白山市浑江区时尚修表刻章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证据不充分,其要求杨春峰撤离合兴出口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山市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