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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袁子杰、鼎昌置业借款合同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玲,袁子杰,河南省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73-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玲,女,汉族,出生1962年11月02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袁子杰,男,汉族,出生1974年11月20日,现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鼎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红,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刘艳玲申请执行袁子杰、河南省鼎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艳玲申请对被执行人袁子杰、在正阳县真阳镇舒雅轩小区一期坐南朝北从西往东数第一、二间二层门面房进行评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义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