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方与吴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吴继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219号原告胡方,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继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诉被告吴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继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方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