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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方与吴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吴继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219号原告胡方,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继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诉被告吴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继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方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安琪 来自: